占道设障晒粮致人死亡,如何担责?

发布时间:2024-09-12 04:46:47 来源: sp20240912

导读

近期,阴雨天气给农作物适时收获、晾晒造成不利影响,加上一些农村晾晒场地少,晒粮场地难寻成为农民面临的一大困难。于是,不少基层政府打开大门、让出大院,为当地农民提供晒粮场地的新闻,一度冲上热搜。然而,也有部分农民为图方便,直接把道路当成晒粮场地,甚至还在晾晒区域外侧设置砖头、石块、树干等障碍物。占路晒粮,之于粮食,有损品质;之于交通,留下隐患,有违法规。家住河南省温县的陆某将自家玉米粒晾晒在非机动车道上,并设置了拦截物防止粮食被碾压,王某驾驶电动自行车途经时,被拦截物绊倒致其死亡,由此引发一起刑事案件。最终,该案经法院审理,陆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本案的判决,体现了宪法和法律对生命权的尊重和保障,也再次提醒社会大众共同关注农村晒粮问题,引导群众文明晾晒,同时,还要强化道路环境治理,确保群众出行安全。

公共道路成晒场 骑车人被绊身亡

温县,地处黄河、沁河冲积平原,属暖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地势平坦、土地肥沃,尤其适合粮食作物生长。所以,这里成了黄河以北第一个吨粮县,有全国首个小麦博物馆,是“四大怀药”的原产地。

温县农民陆某,依靠承包黄河滩土地种粮为生。2022年麦收过后,陆某在承包的滩地上种了十七八亩玉米。同年9月24日晚上至25日上午,陆某用车运输了大约1.5万公斤玉米粒,倒在了温县某道路北侧的非机动车道上晾晒,占据了非机动车道一半的面积,长度约200米左右。

陆某为避免行人和车辆进入非机动车道内碾压其晾晒的玉米粒,就在晾晒玉米粒的东边将一根帆布水带一端绑在非机动车道北边的树上,另一端绑在非机动车道南边绿化带的小树上。绑的帆布水带离地约1.5米,两头高,中间低,中间最低处离地约1米高。

2022年9月26日14时20分许,被害人王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上班,途经陆某晾晒玉米粒的路段时发生了事故。王某的脖子被陆某在非机动车道内设置的帆布水带绊住,随后摔倒导致头部撞击地面造成颅内严重损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王某符合颅脑损伤死亡。

定罪量刑起争议 三方意见难统一

案发后,陆某因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温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向一审法院提起公诉。案件审理期间,公诉机关及被告人的辩护人均认为陆某占用公共道路晒粮并设置拦截物致人死亡的行为应认定为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被害人家属则认为案件定性错误,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

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陆某为初中毕业文化程度,不善言辞,作为一个憨厚、老实、认知能力较低、法律意识淡薄、长期在自己承包的土地上辛勤劳动的农民,加上家里有两个未成年的儿子,陆某只想着把辛辛苦苦打来的粮食尽快晒干、出售,来补贴家庭生活。再加上农村大部分的粮食晾晒场地在村庄内基本上都被占为他用,因此,很多农民都把自己夏季打的小麦或秋季收获的玉米粒晾晒在城乡结合部道路的非机动车道上。这种现象在农村普遍存在,不仅是陆某,其他村民也都以类似方式来晾晒粮食。所以,陆某并没有完全意识到其行为的危险性,其不会认为该行为可能会造成人员伤亡的后果,在他的思想意识中,就是想尽快把玉米粒晒干、出售,别无他意。但是,陆某用帆布水带拦路的危险行为却无意中造成了王某撞到水带摔倒后死亡的结果。

辩护人认为,在非机动车道拴绑帆布水带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主观上因过失造成被害人王某死亡的结果,危害了公共安全,应当按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

被害人家属则主张,被告人陆某主观上因疏忽大意应该预见而未能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客观上发生了在非机动车道两侧用帆布水带拦路致被害人死亡的事实,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权,其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

案件事实渐明晰 晒粮者领刑四年

那么,陆某占用公共道路晒粮并设置拦截物致人死亡的行为,究竟应如何定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陆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他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陆某因疏忽大意,未意识到用帆布水带在非机动车道拦路带来的后果,致驾驶电动自行车经过的被害人王某被绊倒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陆某主观上因疏忽大意应该预见而未能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客观上发生了在非机动车道两侧用帆布水带拦路致被害人死亡的事实,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权,陆某的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不当,不予采纳。辩护人辩解应定性为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意见,不予采纳。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陆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解析

事故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本案主审法官认为,被告人陆某作为认知能力正常的成年人,应当能够预见私自用帆布水带阻拦正常通行的非机动车道可能导致的危险,其在未设置警示标志的情况下,拴绑帆布水带占用非机动车道用于晾晒玉米粒,给行人造成了现实危险;同时根据陆某拴绑帆布水带的动机、水带的具体特征及案发地人员密集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其行为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不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首先,两罪名侵犯的法益不同。过失致人死亡罪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要区别在于侵犯的法益不同。过失致人死亡罪侵犯的法益是他人的生命权。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法益是社会公共安全,是对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造成了潜在的和现实的威胁。前者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后者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而公共安全的核心在于“多数”,当行为人侵犯的对象和目标难以认定是否为不特定时,除了探寻行为人的主观认识和行为动机之外,还应辅以判断该犯罪行为是否造成了众多人员伤亡或者公私财产的广泛损失,或者对公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威胁。如果危害结果不具有广泛性,则不应当认定其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本案中,被告人陆某在非机动车道上拴绑帆布水带,目的是防止其晾晒的玉米粒被路上的行人和车辆碾压,针对的对象具有相对特定性,仅是在道路一侧的非机动车道上碾压玉米的行人和车辆,而非行驶在该条道路上所有的行人和车辆,其侵害的范围是可控的。而从本案的客观结果上看,造成了被害人王某死亡的结果,侵犯了王某的生命权,除此之外并未造成其他人员伤亡的更为严重的后果。因此,从侵犯的法益上看,本案并未体现危害结果的广泛性,难以凸显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公共安全的法益,更贴近于认定过失致人死亡罪侵犯的法益。

其次,关于危险方法的界定。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以失火、过失决水、过失爆炸、过失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该罪所指的危险方法是与失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当的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而不是泛指一切对公共安全具有危害性的方法。如果采用的犯罪方法与失火、爆炸等方法的严重危险性明显不相称,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则不符合本罪的客观表现。因此,对于危险方法的界定,不能作无限制的扩大解释,否则会侵犯公民的预测可能性,导致司法实践中打击面过大,不仅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也不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本案中,被告人陆某在非机动车道上拴绑帆布水带的危险性,应综合考虑各类因素,判断是否足以构成高度危险。若行为人在高速路、城市主干道等人流、车流集中、车速快的路段设置拦截物,如果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就有可能使车辆及行人失去控制,进而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发生,这样的行为具有严重危险性,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而本案根据被告人陆某拴绑水带的具体特征、案发地的车流路况及人员密集程度等因素,综合认定陆某的行为不具有严重危险性,不属于危险方法的范畴。

第三,被告人应负的注意义务。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过失是行为人对自己的某种举动所引起的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过失致人死亡罪中疏忽大意的过失则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疏忽大意过失中的注意义务是为一般人所设定的,不仅来源于法律和规章制度所确定的义务,而且包括日常生活准则所提出的义务。

本案被告人陆某作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人,其认知能力正常,应该能够预见私自用帆布水带阻拦正常通行的非机动车道可能导致的危险,并有义务积极采取措施消除危险,但陆某为追求自身利益,私自拴绑水带占用非机动车道用于晾晒玉米粒,且未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忽视了所拴绑的水带给行人所造成的现实危害,其主观上并非为了危害社会公共安全,而是未尽到其应负的注意义务,具有明显的疏忽大意的过失。

专家点评

占路晒粮危害大 应标本兼治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毋爱斌

本案历经一审的刑事判决,再到二审的维持原判,每一步司法程序都伴随着两级法院法官的积极努力,他们致力于彻底化解双方之间的矛盾。然而,这一案件不仅给被害人的家属带来了无法言喻的悲痛,同时也让被告人承受了身陷囹圄之苦与财产损失之痛。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障碍、打场晒粮。但是,几乎是“年年禁止年年晒”。公路晒粮究竟为何屡禁不止呢?

究其原因,大致如下:一、条件所限,缺乏专门的晒粮场地和设施。公路作为免费且平整的场地,自然成了农民晒粮的首选。二、普法宣传不到位。群众对公路晒粮危害性认识不足,对多年延续下来的传统习惯心存侥幸,认为公路晾晒粮食的人很多,法不责众。三、行政执法存在缺失。随着交通路网的日益发达,执法管理部门因人员所限,难以及时有效地巡查和执法,同时也存在重教育轻查处的现象,导致达不到惩戒的效果。四、引导和服务不到位。在加强道路安全综合整治、纠正随意占道打场晒粮行为的同时,要处理好从严管理与引导服务的关系,既要纠正违法行为,又要保护群众利益。

因此,对占路晒粮,应做好宣传教育与沟通劝导,通过法治宣传和教育,引导群众真正认识到公路晒粮的危害性和风险性,做到该惩处的及时惩处,该引导的有效引导,切实增强群众的法治意识和安全意识。同时,要加强跨部门合作,共同制定和实施治理公路晒粮的方案和措施,形成治理公路晒粮的合力,提高治理的效率和效果。

民生无小事,枝叶总关情。占路晒粮问题既是农业生产活动中的“老毛病”,也是走向乡村治理现代化的“新考题”。

解决占路晒粮问题,不能只盯着“占路”,还应转变治理思路,从“疏”的层面找出口,将目光放在如何满足农民的晒粮需求上,多站在农民的角度谋实策、出实招。只有解决晒粮的后顾之忧,才能标本兼治,将问题彻底解决。(刘建章 姜章 李榕)

(责编:薄晨棣、温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