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解纷协调联动 切实减轻群众诉累

发布时间:2024-11-01 17:11:15 来源: sp20241101

  □ 本报记者   周宵鹏

  □ 本报见习记者 李雯

  2020年起,最高人民法院开展“总对总”工作——与有关中央单位协同化解本领域、系统的行业性、专业性矛盾纠纷。“总对总”机制是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抓前端、治未病”的重要举措,有助于高效化解纠纷、减轻群众诉累,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对做好人民调解、做实行政调解、做强司法调解、做优行业性专业性调解,推动形成各类调解优势互补、有机衔接、协调联动的工作格局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总对总”在线多元解纷优秀案例,《法治日报》记者从中选取部分案例进行梳理,希望通过典型案例的宣传引导,增进群众对非诉讼解纷方式的了解和认同,让更多当事人自愿选择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推动诉源治理工作走深走实。

网售商标侵权产品

诉调对接达成和解

  河北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依法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核准的“齐信达”证书,并将注册商标用在对应商品上进行销售。李某经营的网店销售的产品使用了案涉注册商标,河北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为此将李某诉至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法院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将案件委派至沧州市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该调解委员会接受法院委派后,立即联系双方当事人进行处理,双方均表示愿意通过调解途径解决。

  为了保证调解取得成效,调解人员一方面重点向李某讲解法律知识以及相关专业知识,促使李某意识到自身行为确实属于侵权行为,李某当即表示立即停止销售相关产品。另一方面,调解人员就赔偿数额问题与河北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多次沟通,希望其适当降低赔偿数额。经多次沟通,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并申请法院对该调解协议进行了司法确认。李某即时支付了赔偿款,矛盾纠纷圆满解决。

  本案中,新华区法院与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委员会建立诉调对接,充分发挥调解组织行业专业优势。在调解协议达成后,法院与调解组织依托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实现“诉调对接+司法确认”无缝衔接,对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予以确认,节约了诉讼成本,减少了当事人诉累,实现了纠纷高效解决,有力推动矛盾纠纷化解从“最多跑一趟”到“一趟不用跑”。

贷款到期催收未果

人行介入高效解纷

  2021年11月1日,秦皇岛市某银行与吕某签订《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贷款金额200万元,吕某以其名下房产作为抵押物并办理抵押登记。同年11月12日,银行依约向吕某足额发放贷款200万元。吕某到期未按合同约定足额偿还借款,截至2023年2月28日,吕某尚欠本金及利息1997667.33元。银行在多次催收未果的情况下,向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征得当事人同意后,结合案件类型,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将此案件委派至人民银行秦皇岛分行下设的金融纠纷调解委员会开展诉前调解工作。调解员向双方当事人说明利害关系,在调解员的耐心劝解下,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并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于当天收到司法确认书。“在法院和调委会的调解下,从递交材料到调解成功只花了不到5天的时间,都不用开庭,真是高效!”某银行代理人事后表示。

  本案中,海港区法院与人民银行秦皇岛分行合作,开启“金融调委会+金融速裁”双驱动工作模式,依法高效化解辖区内金融纠纷。通过人民调解和司法确认两个程序紧密对接,提高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效力和权威性,建立起覆盖辖区金融领域的诉前调解“一站式”司法确认工作模式,为债务人和银行搭建起可行性还款方案沟通平台,大幅度降低纠纷化解成本,提升纠纷化解效果。

用药不当桃树减产

认证损失兑现赔偿

  刘某、李某、孔某为同村村民,刘某与李某承包土地相邻。2021年3月,孔某承揽了用无人机为李某的麦田喷洒除草剂的业务,由于喷洒不当,致使刘某的200棵桃树出现中毒现象,造成桃子减产,刘某欲起诉李某及孔某赔偿其经济损失。

  衡水市饶阳县人民法院了解情况后,结合案情,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将此纠纷委派给饶阳县价格认证中心进行诉前调解。该认证中心受理后,对现场及周边村民进行了走访调查,并认真倾听当事人的诉求,得到了双方信任,为案件的调解成功打好了基础。

  经鉴定显示,确为药害导致桃树减产9400公斤,经济损失29000余元,双方对这一结果均无异议。依据鉴定结果和专家意见,法院工作人员与价格认证中心调解人员组织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通过耐心细致的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李某与孔某赔偿刘某经济损失21000元,并当即兑现。

  本案中,饶阳法院依托“法院+价格认证机构”快速对接,充分发挥价格认证机构对损失进行认定的专业优势,借助专家意见,共同解决价格争议纠纷。通过“总对总”诉前调解工作机制程序简单、方便快捷、节约成本的优势,引导当事人在诉前达成和解并现场履行,既减轻了当事人诉讼及申请执行的负担,又不伤双方和气,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

多名业主拖延收房

批量调解形成示范

  涿州市某住宅小区是涿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投资开发的商品房项目,在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交房时,因房价下跌等因素出现部分业主拖延接收房屋、拒绝支付房屋面积补差款及储藏室补差款等情况。因该地产公司于2020年6月核准注销,投资人王某、王某某遂将小区相关业主诉至涿州市人民法院,形成系列案件。

  2023年4月,涿州法院接到第一批8起诉讼,在征得王某、王某某同意后将案件转入诉前调解程序,诉前调解团队依托法院与工商联共建的“总对总”化解涉企纠纷机制,邀请河北省住宅与房地产行业协会调解员参与本案调解。调解团队分组对8名购房者进行释法明理,经过多次沟通后,业主同意配合办理收房手续。

  随后不久,王某、王某某就同类纠纷再次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13件,诉前调解团队和工商联特邀调解员参照示范性调解成功将其中12件化解在诉前。经法院诉前调解团队对案件的履行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到20件案件均已履行完毕。

  本案中,涿州法院在“总对总”机制框架下积极延伸多元解纷触角,建立“法院+工商联”多元解纷模式,充分发挥工商联特邀调解员在相关行业领域的专业性、职业性、权威性优势,实现法院与工商联的优势互补,形成法院的法律专业+商会的行业专业1+1﹥2的解纷合力,成功化解商品房预售合同系列纠纷,避免了“小火花擦出大火灾”。通过“示范调解”机制,对先行成诉纠纷进行调解,树立调解导向,向当事人传递可预期的法律后果,促进系列纠纷实现诉前化解,达到了“调解一案,解决一片”的社会效果。

物业公司拖欠工资

工会配合诉前化解

  左某芬等9人在承德市滦平县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包的小区内从事保洁工作,后因该物业公司退出小区物业,左某芬等9人不再为该公司提供劳务,物业公司尚欠左某芬等人部分工资。经多次催要,该物业公司仍不予给付,左某芬等人于2023年5月向滦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业公司支付欠付的劳务费。

  滦平法院收到立案材料后,了解到这是一起系列案,案情比较清楚,标的额虽然不大,但关乎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在征得左某芬等人的同意后,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在线委派“总对总”对接单位滦平县总工会进行诉前调解。

  总工会工作人员接受法院委派后,立即联系双方当事人了解案件详细情况,并在此基础上开展背对背调解工作,分析利弊,析理说法,经过多次调解,双方从最初的互不相让到最后相互理解达成和解协议,并申请法院出具了调解书。

  本案中,滦平法院与工会协调联动,密切配合,将劳务合同纠纷从刚性的“对簿公堂”转变为柔性的“诉调融合”,促进纠纷快速、高效、低成本化解。“法院+工会”的调解模式,将劳动者与企业的纠纷化解在前端、化解在萌芽,更有利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降低了纠纷对企业正常经营发展的影响,实现了双赢效果。

法规集市

商标法相关规定

  ●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民法典相关规定

  ● 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

  ● 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法治日报) 【编辑:曹子健】